1.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2. 续签时: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3. 特殊用工情况:如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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