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一般在病情相对稳定时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常在工伤认定书下达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恢复,若劳动者认为自身伤情已稳定,就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对于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等具有重要意义,能为后续的赔偿、待遇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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