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上述仲裁期限相关内容,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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