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为: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200%。其中,21.75是月计薪天数。例如月工资5000元,周六加班8小时,加班工资=5000÷21.75÷8×8×200%≈460元。2.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周六日加班就按200%的单价计算。3.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在周六日加班且超出综合计算工时范围的,同样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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