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 若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 若为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 对于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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