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此程序。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这两种途径来审查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 与用人单位协商:与用人单位沟通工伤鉴定情况,争取协商解决。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4. 寻求工会或第三方调解:可向本单位工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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