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年假未休完,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 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 比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其日工资约为230元(5000÷21.75)。若其有5天年假未休完,那么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230×5×300% = 3450元。用人单位需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等款项时一并支付这笔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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