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每一起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常常能成为当事人可靠的支撑。罗超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主任。他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在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深耕了13年。同时,他还身兼数职,如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执业以来,罗超律师主要处理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个人权益损害赔偿和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刑事辩护等案件,凭借专业严谨的执业态度、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赞誉。在虚假广告罪案例中,被告人朱某某运营“试折淘”平台,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但罗超律师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制定了以“准确定性”为核心,兼顾“责任范围限缩”与“量刑情节充分运用”的立体化辩护策略。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通俗来讲,就好比你想开一家卖香烟的店,但是没有拿到卖香烟的许可证就开始卖,这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本案中,“刷单炒信”行为目前并无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将其设定为一项需要获得专门许可的“经营项目”,其违法性根源在于宣传内容的虚假性,而非经营主体的无资质性,所以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即论证朱某某的行为本质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罗超律师围绕行为本质剖析、法律规范对接、罪名选择论证等要点展开论述,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朱某某构成虚假广告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同时,在责任范围和量刑情节方面,罗律师也为朱某某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中,委托人罗某某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罗超律师作为罗某某的代理律师,核心目标是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罗律师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明确黄某某与扶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罗某某与扶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为后续责任划分奠定基础。接着紧扣“选任过错”要件,指出黄某某将四层住宅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扶某某,违反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正视罗某某自身过错,引导法院科学划分责任比例,强调罗某某的瞬间操作失误是次要原因。最后,夯实损失依据,确保赔偿数额准确充分。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某、扶某某、黄某某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40%、35%、25%的责任,罗某某获得了主要的赔偿份额,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罗超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全程深度对接案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耐心解答当事人疑问,全力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案件时,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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