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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出击,助力热力公司驳回劳动者近11年劳动关系诉求!

2026.06.26劳动纠纷4人浏览

案件背景:劳动者的诉求与企业的困境
周某某(化名)向法院起诉某热力公司,要求确认长达近11年的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待遇。周某某在每年冬季供暖季(约5-6个月)为热力公司工作,工作模式是“工作一天休一天”,其余半年无工作无报酬。对于周某某来说,他认为自己多年为公司提供服务,理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享受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权益。而热力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将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
律师策略:精准运用法律,拆解劳动关系主张
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接受热力公司委托后,采取了以法律关系本质对抗表面连续性的策略。
运用法规与先例,锁定法律要件
律师直接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三项核心要件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引用吉林省内相关典型案例。这是因为类似季节性、非连续性用工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样一来,法庭的裁判逻辑从一开始就围绕严格的法律要件展开。
系统性拆解“从属性”要件
-否认经济从属性:强调周某某仅在冬季供暖季工作并获取报酬,其余半年与公司无经济往来。他的生活来源并不长期、稳定地依赖公司支付工资,不具备劳动关系所要求的经济依赖性和稳定性。
-否认组织管理与人身从属性:指出周某某工作时没有固定的考勤制度和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组织管理活动。而且每年供暖季开始前,公司都要重新打电话邀约,周某某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表明他对公司的依附性很弱,不具备稳定、持续性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特征。
-剥离用工连续性表象:把周某某连续多年冬季为公司服务的事实,定性为“季节性、间歇性的劳务雇佣关系”,强调其缺乏长期稳定劳动关系所必需的持续性和人身管理的严格约束性。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要件。法院着重分析了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从属性和人身从属性,认为周某某仅提供季节性劳动,工作管理松散,双方关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灵活性,不具备稳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一并驳回了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周某某负担。
案件启示:给用工双方的重要警示
对企业的启示
对于企业,尤其是季节性用工特征明显的企业,明确用工性质至关重要。可以通过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注明“劳务”或“季节性临时用工”、避免非工作期间的薪资发放和人事管理等措施,从形式和实质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效防范劳动争议风险。
对劳动者的启示
提供季节性、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应明确自己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属性,了解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经济补偿等法定权益,可能不适用于非劳动关系的劳务雇佣。在主张权益时,应以厘清用工性质为前提。
这起案例为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重要参考,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该重视劳动关系的认定,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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