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女职工生育期受到多方面保护,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待遇等。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核心分析: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女职工生育期权益的义务,不得侵害其工资、工作等权益。女职工享有法定产假天数,根据不同情况增加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支付依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定。实务建议:女职工应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生育相关证明等证据。若权益受侵害,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了解当地生育保险政策,确保自身生育权益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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