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茂秀律师:劳动与社保纠纷领域的专业守护者在法律的广袤天地中,劳动纠纷和社保问题如同复杂的谜题,困扰着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崔茂秀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崔茂秀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副主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他拥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项专业领域技术资格,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其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在威海地区已执业10年。他还是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等,业务领域广泛,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等。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在这个案例中,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甲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费用。仲裁委驳回了甲的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且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崔茂秀律师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他梳理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明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同时,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针对仲裁时效和裁判观点,崔律师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反驳A公司的抗辩。此外,他还指出仲裁委的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劳动者诉用人单位及股东追偿社保代缴费用纠纷案甲(化名)于2020年5月入职A公司,从事车间流水线生产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自行全额缴纳。离职后,甲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仲裁委不予受理,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A公司的两名股东丙、丁(二人系夫妻关系,丙为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A公司辩称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以社保补助形式发放给甲,且甲离职时签订了无劳动及社保争议的协议;丙、丁辩称A公司并非一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制定了办案策略。他聚焦核心诉求,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否定格式协议的效力,举证协议非甲真实意思表示;质证对方证据瑕疵,否定社保补助实际发放;主张A公司系实质一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精准核算社保费用,要求A公司全额返还。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自行代缴的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驳回甲要求丙、丁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约定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并非当然构成实质“一人公司”;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劳动者举证证明财产混同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保费用的核算应兼顾公平原则。崔茂秀律师在这两个案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办案思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的实践经验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和社保问题上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崔茂秀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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