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鑫真律师是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的骨干律师,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4年,擅长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诸多优质的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一、案情摘要原告张某自2015年2月入职被告河北达x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2023年2月1日,被告单方面作出《职务任免通知书》,将其从“围场区域初级即饮销售主管”岗位调整至“承德市区一级即饮高代”岗位,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未到新岗位报到。2月14日,被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其三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无故旷工并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张某次日回复再次申明不同意调岗。2月17日,被告以原告“未按调整后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被告调岗缺乏合理性且未协商一致,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同时主张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被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部分不服,诉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二、律师办案经过证据收集与固定范鑫真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重点收集了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标准、调岗争议过程以及解除事实的关键证据,如载有调岗内容的《职务任免通知书》、原告表示异议的《回复函》、被告发出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反映工资构成的银行流水及工资条、证明考勤情况的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律焦点分析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二。一是被告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不服从安排、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是原告加班费诉请能否得到支持。针对调岗,范律师深入研究《劳动合同法》,论证被告岗位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核心条款,且无客观合理依据。对于加班费,因被告工资结构包含“加班工资”项目,且合同对加班审批有严格约定,证明未足额支付难度较大。庭审策略与辩论庭审中,范律师强调调岗的实质性变更性质,指出被告未能证明调岗具有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也未与原告有效协商。同时,指出从原告表示异议到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仅间隔数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旷工15日”解除条件,被告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对于加班费请求,如实陈述原告加班事实,同时指出被告相关规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尊重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三、最终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原告明确不同意调岗情况下未充分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相关原则,且时间未达合同约定的旷工严重违纪标准,解除行为违法。法院采纳核算的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894.72元。对于加班工资请求,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未被足额支付,法院不予支持。四、律师办案心得范鑫真律师通过此案总结出几点重要心得。调岗合法性与协商程序至关重要,用人单位调岗需合理、必要,且履行协商程序;解除理由需进行实体与程序审查,严格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加班费主张举证难度大,劳动者需提供充分证据;平均工资计算要精准,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仲裁与诉讼要有效衔接,做好各阶段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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