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张亚辉律师,是河南金谋(郑州)
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学位,执业年限长达11年。张亚辉律师专注于
劳动争议与物流领域争议解决,在这两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诉讼代理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案例一:电焊工
劳动关系认定之争
北京某技贸
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案,充分展现了张亚辉律师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卓越能力。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诉人北京某技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临时劳务关系,理由是从杨某某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报酬结算为干几天活给几天钱。被上诉人郭某则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一审中,郭某提交了工服照片、工作量统计表、考勤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历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某技贸公司虽对部分证据有异议,但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郭某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且所提供劳动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郭某于2018年12月23日入职。
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符合三个条件,本案中双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郭某入职后接受管理、从事公司安排劳动且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亚辉律师在此案中为郭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之辩
某某集团与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进一步凸显了张亚辉律师在处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时的专业素养。
原告某某集团主张与被告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招聘被告,被告是俞某某找的工人,且集团是代替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放工资。被告蒋某某则辩称自己提供的劳动是某某武汉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与原告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等隶属关系,工资由原告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通过俞某某招聘,于2020年8月29日到濮阳县某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项目总承包是某某集团,后将钢筋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俞某某。蒋某某与某某集团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部分由集团发放。
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法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工作是原告建筑工程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对被告实施考勤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并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构成要件。原告称向被告发放的不是实际工资数额等抗辩理由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且其违法分包行为不能成为否认劳动关系的理由。最终判决被告蒋某某与原告某某集团之间自2020年8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张亚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两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争议,还是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辨别,他都能抽丝剥茧,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给出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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