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上班意外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窗帘店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关键问题。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为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详情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自 2019 年 1 月起至 2020 年 5 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了 10 个月工资,其中 5 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020 年 5 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按承揽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报酬,不接受原告管理,支付的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 5 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只有“某某师傅”,无全名。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有差异,且被告加入了原告的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中断几个月是疫情原因。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 双方符合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窗帘布艺馆已注销,其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被告接受劳动管理,上下班有考勤制度,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受原告领导安排。被告接受考勤管理,加入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履行工作职责,形成了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原告每月按时发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报酬属性。4. 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三、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符合主体资格,被告提供了劳动报酬发放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律师分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这表明民事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胜诉把握。这起案件为处理类似劳动纠纷提供了借鉴,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凸显了法律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时的公正与严谨,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有合理的保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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