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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茂林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助企业维权

2026.04.21合同纠纷5人浏览

律师简介与专长:魏茂林是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1506202010266277,执业年限6年。作为鄂尔多斯地区较年轻的高级合伙人之一,他具备扎实法律功底,擅长运用商业思维解决法律问题,专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精细化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等。其执业特色为多维度办案,擅长“取证突围”;高效解纷,善于“以打促谈”;刑事辩护精细化。

案件背景:合作遇拖欠:在商业合作里,货款拖欠是常见问题。沧州晶展盐业有限公司(化名)与内蒙古亚合有限责任公司(化名)自2021年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由沧州晶展公司向亚合公司供应工业用盐。双方签订了多份《原料采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且原告需在收货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积极履行供货义务,但截至2022年12月10日,被告仍拖欠货款729,982.28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委托魏茂林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应对抗辩显智慧:在案件审理时,被告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声称已超付货款,还指出原告尚有未开票金额768,319.8元,试图以此为由拒绝付款。面对被告的抗辩,魏茂林律师系统梳理双方交易记录、合同约定、往来对账函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其中,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被告发出的《往来对账函》,虽未被被告签字确认,但因其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法院最终采信该函件内容,认定被告欠款事实成立。此外,魏律师指出,合同中虽有“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但原告已于2023年5月主动联系开票事宜,因被告方面人员未予配合,导致开票延迟,责任不在原告。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被告已超过合理期限未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胜诉维护权益:2024年9月19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亚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29,982.28元;支付以729,982.28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且因被告原因未能及时开票,现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启示:合同维权要点: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魏茂林律师从证据入手,准确把握合同履行中的细节问题,成功将“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转化为对被告不利的责任认定,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本案也给企业带来三点启示: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包括合同、对账函、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的有力武器;“先开票后付款”并非绝对抗辩理由,如因对方原因无法开票,付款义务不因此免除;遇到拖欠货款,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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