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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举证不能应退还剩余租金96000元

2026.04.21合同纠纷5人浏览

资深律师李赞祥简介
李赞祥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生,现任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主任。自1991年执业至今,已有35年法律实务经验。他擅长行政诉讼、疑难刑事辩护及各类民事纠纷,尤其在行政强拆、征地拆迁、失地农民保护等行政诉讼领域专长突出。他以监督制约公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办案风格务实坚定。其代理的“2018晋行终204/207号”案件,被中国庭审公开网评为“2018年度最受关注直播案件”,行政诉讼排名第1位,点击人数达753万人次。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山东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2018年6月28日,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李某某支付租金133280元,若无法办理环评,甲方郑某应全额退还租金。李某某依约支付租金后,郑某分六次退还租金37280元。李某某起诉要求郑某返还剩余租金96000元及利息。

双方观点交锋
郑某上诉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地块可办理环评,李某某故意申报不能立项、不能办理环评的项目以解除合同,且李某某弟兄在其公司胡搅蛮缠导致退还租金。李某某则辩称,2018年7月13日政府部门已口头告知该地块不能立项、不能通过环评,郑某退钱是因涉诉土地问题,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一审中,李某某提交了郑某出具的收到条及转账回执、《厂房租赁合同》,郑某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郑某提交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因建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非本案当事人,无法证明与本案关联性,一审法院未予确认。一审法院认定,郑某退还租金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退还租金达成一致,郑某未能举证证明厂房不能办理环评是李某某的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期间,郑某提交了委托书、政府证明和环评批复等证据,但李某某均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或不能证明李某某的项目能通过环评。最终,法院认定《厂房租赁合同》有效,郑某应按约定退还李某某剩余租金96000元及利息,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李赞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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