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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茂林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助企业追回72万余元货款及利息

2026.04.21合同纠纷4人浏览

魏茂林律师:专业能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魏茂林,是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1506202010266277,执业年限达6年。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擅长运用商业思维解决法律问题,其专业领域覆盖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并且采用多维度办案方式,擅长“取证突围”,以诉讼结合调解的方式高效解决纷争。

买卖合同纠纷:货款拖欠引发的维权之战
在商业合作里,货款拖欠是一个常见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成了企业关注焦点。沧州晶展盐业有限公司(简称“沧州晶展公司”)与内蒙古亚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亚合公司”)自2021年起就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由沧州晶展公司向亚合公司供应工业用盐,并签订《原料采购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沧州晶展公司需收货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截至2022年12月10日,亚合公司仍拖欠货款729982.28元,沧州晶展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最终委托魏茂林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精准把握证据,应对被告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亚合公司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称已超付货款,还指出沧州晶展公司尚有768319.8元未开票金额,想以此拒绝付款。面对这一情况,魏茂林律师系统梳理了双方交易记录、合同约定等证据。其中,沧州晶展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出的《往来对账函》虽未被被告签字确认,但在合理期限内被告未提异议,法院最终采信该函件,认定被告欠款事实成立。此外,针对合同中“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魏茂林律师指出是因被告人员未配合,导致开票延迟,责任不在原告。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被告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彰显法律公正
2024年9月19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亚合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29982.2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虽合同有“先开票后付款”约定,但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因被告原因未能及时开票,被告长期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担责。

案件启示:企业维权的经验借鉴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魏茂林律师从证据入手,准确把握合同履行细节,将“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转化为对被告不利的责任认定。此案件也给企业带来三点启示:一是合同履行中保留证据至关重要,合同、对账函、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有力武器;二是“先开票后付款”并非绝对抗辩理由,若因对方原因无法开票,付款义务不免除;三是遇到拖欠货款,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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