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拥有11年执业经验。她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还担任着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等多个重要职务。多年来,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诸多成功案例,其中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劳动关系确认案尤为典型。一、案例背景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会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工作时间一般7点到8点起床去干活,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量定。次日,蒋某(化名)按王某(化名)指示到其住处集合,并由其开车带往工地开始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然而,2025年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临时工性质。二、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仲裁委审理过程主体资格方面申请人蒋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化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经济从属性方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为日薪260元、支付方式为平时预付生活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分多次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且在申请人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这表明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依赖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经济从属性的特征。人身从属性方面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在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的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化名)不仅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指定工作地点,还对工作过程中的工具使用、安全规范、工作细节提出要求,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尽管下班时间不固定,但这与空调安装行业的工作特点有关,且仍需服从被申请人的安排,申请人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组织从属性方面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申请人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申请人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组织从属性。四、仲裁结果综上,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顾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通过详细分析案件中的各项因素,有力地维护了蒋某(化名)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除了这起案例,顾娟律师还办理过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交通事故赔偿案、黄某(化名)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在每一个案件中,她都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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