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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龙律师:专业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律师

2026.04.13债权债务9人浏览

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他执业16年,是律所合伙人等。文中讲述了他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展示了其专业能力。马小龙律师的联系地址为哈尔滨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

专业律师马小龙
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本科学历。他具备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他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重要职务。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详情
在马小龙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某玉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毕某某委托马小龙和李某慧两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被上诉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李某慧到庭参加诉讼,而被上诉人朴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双方诉辩主张
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审法院采纳的毕某某提交的银行卡流水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继续举证。毕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朴某某已归还全部借款,杨某某主张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朴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与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就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欠款承担举证责任,但杨某某未举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出借事实成立。最终,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被上诉人毕某某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需求,可以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与马小龙律师取得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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