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马小龙律师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就借贷关系产生争议。马小龙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助力厘清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对借贷关系作出合理判决,体现了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专业律师马小龙简介马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急救员讲师。他主要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还提出了律师体系专业化的概念,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社会荣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主张马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车某某一审自始至终主张与高某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在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认定车某某与马某存在借款关系属法律关系错误;二是马某一审已提供短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车某某曾向案外人李伟生提供过多笔借款,且车某某曾代李伟生接收过马某140万元,以此说明车某某向上诉人转款并非基于借贷;三是车某某称与高某因开发铁力市XX伊流小区工程产生借贷关系,而马某未参与该工程开发,无理由代高某收取工程款。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意见车某某辩称,其在原审起诉时要求马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诉请范围。车某某提供了汇款证据,马某承认收到410万元,但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正确。对于马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照片及银行转账流水,车某某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高某则称上诉人与车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主张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指出原审遗漏了马某向车某某账户转回140万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车某某未能提供高某借款的证据,故不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以向马某汇款要求其偿还借款,马某应承担举证责任。马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及银行转账流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车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能够证明其与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支持车某某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的主张,判决马某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驳回车某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仅采信其真实性,部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人王磊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也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同样因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二审法院认为,车某某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主张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车某某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有合理理由,马某未对410万汇款的用途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应为该笔汇款的实际使用人。根据相关规定,马某应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外人李伟生与本案争议的410万汇款有关联性,应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410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发生。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140万元,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扣除该款后,剩余借款金额为27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马小龙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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