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他拥有16年执业经验,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身兼多项职务。文中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为例,展现了马小龙律师在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背景深厚的马小龙律师马小龙律师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服务地区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此外,他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务,这些都足以证明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和丰富经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朴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杨某某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某玉代理,毕某某和朴某某则委托马小龙律师和李某慧律师代理。一审情况回顾一审中,杨某某起诉请求毕某某、朴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转账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称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另一笔欠款,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二审争议焦点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2013年8月15日其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毕某某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新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出借事实成立,对其主张不予采纳。马小龙律师的出色表现在整个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毕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针对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在质证环节,对杨某某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也充分体现了马小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马小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法律领域不断前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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