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他执业16年,拥有丰富经验。文中讲述了其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展现其专业素养。同时提供了马小龙律师的联系地址,方便有需求者前往咨询。专业律师马小龙的基本信息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他拥有16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此外,他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职务,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有法律需求的人可以前往此处咨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和李某慧,二人均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另一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案件审理过程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二人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就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另一笔欠款继续举证,但杨某某未举证,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争议焦点与判决结果二审中,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13年8月15日出借给朴某某10万元。但毕某某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新证据。法院认证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借事实成立,对其证明问题不予采纳。最终,法院认为杨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如果大家在法律方面有任何需求,可以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的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与马小龙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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