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就借款是否还清产生争议。杨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毕某某则称借款已还清。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明确了举证责任等相关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是否还清常常引发激烈的争议。下面我们来看一起由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马小龙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案件简述上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毕某某、朴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以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某遂提起上诉。案件难点1.证据质证问题:一审法院采纳毕某某提交的两张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但该证据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杨某某认为依照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使得案件在证据使用上存在争议。2.举证责任分配:杨某某主张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朴某某之前另一笔欠款,但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就该笔还款为偿还之前欠款承担继续举证责任,而杨某某未举示充分证据,导致举证责任分配成为案件的一个难点。3.新证据认定:二审中杨某某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证人证言,但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法院需要对这些新证据进行准确认定。办案方法1.深入研究证据:马小龙律师所在的团队对毕某某、朴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研究,明确其已向杨某某偿还了30万元借款的事实。同时,对杨某某二审举示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问题和漏洞。2.依据法律规定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强调在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为依据,在法庭上进行有力辩论。3.回应上诉理由:针对杨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未进行质证的问题,马小龙律师指出杨某某在一审提交的代理词中已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说明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证据交换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有力回应了杨某某的上诉理由。案件结果法院最终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某某要求毕某某、朴某某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驳回杨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本科学历,执业年限达16年,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毕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明确借款和还款的情况,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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