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的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作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围绕借款是否偿还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专业律师介绍在哈尔滨的法律界,马小龙律师有着16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他所在的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案件基本情况此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某玉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和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毕某某委托马小龙和李某慧两位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情况一审中,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毕某某、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毕某某、朴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的银行卡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称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朴某某之前所还欠款,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杨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情况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杨某某认为一审法院采纳未经质证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向其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13年8月15日其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毕某某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不应作为新证据,且证人未看到取款及交款过程,不能证明出借事实成立。法院认证认为杨某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二审所示证据证明的问题不予采纳。毕某某未举示证据,朴某某未到庭亦未举示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杨某某虽有借条,但毕某某、朴某某已提供还款记录,杨某某主张转款10万元系偿还之前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也不成立。关于杨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未质证问题,法院认为一审已进行证据交换并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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