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他执业16年,是律所合伙人等。文中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展现其专业能力,同时提供了马小龙律师的联系地址,为有法律需求者提供参考。专业律师马小龙简介马小龙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拥有本科学历。他执业年限长达16年,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现任职于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此外,他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详情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玉为哈尔滨市南岗区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和李某慧均为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另一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化名),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毕某某、朴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审法院采纳未经质证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且未向其释明应就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毕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朴某某已将全部借款归还杨某某,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朴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银行卡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应就其所述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之前另一笔欠款负继续举证责任,但杨某某未举示证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情况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毕某某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二的证人身份有问题且未看到关键过程,不应作为新证据采信。法院认证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出借事实成立,对其证明问题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杨某某虽有借条,但毕某某、朴某某已提供还款记录,杨某某主张朴某某转款的10万元系偿还2013年借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杨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未质证不应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也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需求,不妨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与马小龙律师进行沟通,相信他会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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