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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借贷关系认定与责任判定

2026.04.12债权债务6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马小龙律师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就借款关系产生争议。一审认定车某某与马某存在借贷关系,二审对还款金额等进行了重新判定,展现了法律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具体应用。

律师简介
马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家心理咨询师、心理急救员讲师。他主要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还提出了律师体系专业化的概念,担任多个重要项目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车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4月24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10日,车某某分三次向马某账户汇款,金额分别为16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合计410万元。车某某主张高某以开发铁力市XX伊流小区工程建设用款为由向其借款,并应高某要求将借款打入马某账户,但未能提供高某借款的证据,所以法院未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车某某提供了给马某汇款的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对于车某某的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马某提供手机短信及银行转账流水抗辩车某某向其账户转款系代案外人李伟生偿还借款且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该抗辩理由不成立,因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车某某提供的银行汇款能够证明其与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支持车某某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的主张,判决马某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驳回车某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部分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证人王磊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上诉人还款的依据,也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证据同样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140万元,案外人李伟生于2016年死亡。法院认为,车某某原审起诉时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一审法院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车某某原审诉讼请求。马某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无法律依据,且马某未对410万汇款的用途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应为该笔汇款的实际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马某抗辩主张410万元汇款系车某某替案外人李伟生偿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应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410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发生。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的140万元,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在本案中予以扣除,现剩余借款金额应为270万元。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马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车某某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始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0元,共计792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52272元,由被上诉人车某某负担26928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这起案件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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