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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理清借贷关系与责任归属

2026.04.12债权债务7人浏览

本文围绕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展开。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就借款关系产生争议。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二审经审理对借款金额等进行了调整。同时介绍了代理此案的马小龙律师的基本信息、擅长领域及过往经历等。

马小龙律师:专业领域与丰富履历
马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职。他主要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还提出了律师体系专业化的概念。此外,他还担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大科学项目总法律顾问、黑龙江省红十字会法律顾问等,曾为多家企业处理法律事务,刑事案件办理也有多个经典案例。在社会荣誉方面,他多次获得优秀律师等称号,在公益领域也有诸多贡献。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车某某一审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车某某分三次向被告马某账户汇款合计410万元,但未能提供被告高某借款的证据,故不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马某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一审判决马某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驳回车某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的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与审理情况
二审中,马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包括一审认定车某某与马某存在借款关系属法律关系错误,且提供证据证明车某某向上诉人转款并非基于借贷,同时自己未参与相关工程开发,无理由代高某收取工程款。车某某则辩称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诉请范围,且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高某述称上诉人与车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借贷关系也不成立,且原审遗漏马某向车某某转回140万的事实。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部分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未被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140万元,案外人李伟生于2016年死亡。法院认为,车某某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主张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责任未超出诉请。马某未对410万汇款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应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410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发生。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的140万元,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予以扣除,剩余借款金额为270万元。

案件总结与启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这起案件清晰地展示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对于债权人来说,要保留好相关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债务人而言,若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马小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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