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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时制度之争看劳动报酬纠纷的法律要点

2026.04.10劳动纠纷4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重庆胡亮律师代理的李X诉X辉超市追索劳动报酬案。原告李X主张加班费,胡亮律师从工时制度定性入手,提交关键证据。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凸显工时制度定性对加班费请求权的重要影响。

专业律师,经验丰富
胡亮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民商法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他是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同时担任地产集团及上市公司法务负责人,执业年限达13年。其擅长行政诉讼、合同纠纷、企业风控等领域,服务地区为重庆,联系地址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南经协D栋3-6。胡亮律师曾代理标的过亿案件数起,在非诉项目方面也经验丰富,在代理案件和风控服务方面都得到客户认可。

案件背景:工时制度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
2018年,胡亮律师接受重庆X辉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处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李X(化名)自2009年1月入职永辉公司,担任过部门经理、运营主管、小店长等职务。2018年8月,李X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的延时加班费45000元及节假日加班费9000元,共计54000元。因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决定,李X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聚焦工时制度定性
案件由江北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原告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实际工作时间远超标准工时,被告未支付加班费侵害劳动者权益。胡亮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答辩思路聚焦于工时制度的定性。他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至2017年间重庆市及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特殊工时制度批复文件,以及永辉公司的薪资发放表,证明原告所担任岗位均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此外,原告试图以自行制作的考勤表证明超时工作,但胡亮律师指出原告在其他关联案件中对同一份考勤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在本案中反言缺乏合理理由,不应采信。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6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胡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2016年至2018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支付规定,且原告对考勤表的“反言”行为无合理理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启示:工时制度定性至关重要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工时制度的定性直接决定加班费请求权的基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即便存在超时工作,法律也不支持加班费主张。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当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审批,并留存相关批复文件;劳动者在维权时,也需首先厘清自身适用的工时制度,避免因制度定性偏差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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