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玉琼律师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5年,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等领域。本文介绍了她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孙某入职管业公司后遭遇工资拖欠、社保停缴等问题,邬律师为其维权,最终法院判决管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在沈阳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业且负责的律师——邬玉琼。她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缘起: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原告孙某(化名)于2007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某管业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担任质检部副经理,约定月工资5500元。2021年9月,孙某与管业公司、被告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爱家公司为孙某代缴社会保险,但明确孙某与某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2024年9月1日,管业公司通知孙某次日开始放假,此后孙某未再上班。管业公司不仅拖欠孙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还自2024年10月起停止缴纳社保。孙某于2024年11月3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向管业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随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未被受理,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96,250元、未休年假工资9,608元、失业金损失50,400元、拖欠工资11,000元,并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交锋:争议焦点凸显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被告爱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管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与二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管业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工资;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孙某主张,其2007年入职管业公司,管业公司委托爱家公司代缴社保,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管业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17.5年,2023年应休年假10天未休,2024年应休年假9天未休,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失业金损失。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管业公司书面答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原告离职前月工资3500元,且原告已签署结算声明无遗留纠纷。法院判决:劳动者权益获保障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2007年11月15日入职管业公司,三方协议明确原告与某某公司无劳动关系。管业公司于2024年9月1日通知原告放假,此后未支付10月、11月工资。原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实发工资多为5500元。管业公司未举证原告已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管业公司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管业公司拖欠工资,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2023年未休年假应予支付,2024年因放假不工作不予支持;失业金损失因解除原因尚在审理暂不处理。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管业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管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6,250元;被告管业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47元;被告管业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1月工资2,940元(按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某某公司的诉请、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未支持);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管业公司负担。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邬玉琼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维权的决心,也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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