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胜诉: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捍卫在劳动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个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例,看看劳动者是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一、案件详情上诉人于 2011 年 12 月入职被上诉人纺织公司,担任织布挡车工。然而,自 2016 年起,被上诉人只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直到 2021 年 9 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余险种一直未缴纳。不仅如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发放也存在诸多问题,隔月发放工资且时间不符合规定,2022 年 11 月、12 月及 2023 年 1 月支付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被上诉人还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却未支付加班费、强行调岗降薪等行为。2023 年 7 月,上诉人因这些违法用工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却仅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以“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加班费证据不足”“上诉人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为由,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 二、应诉重重难点1. 突破一审败诉困境艰难:一审法院已对工资补发、加班费举证、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等核心争议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二审要推翻原审裁判,需提交充分证据并进行精准法律论证。2. 工资举证与抗辩不易:被上诉人二审称因疫情停工,已在后续月份补发工资差额,还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资结算表。要反驳该证据效力并锁定违法事实并非易事。3. 推翻“自愿放弃”承诺效力困难:被上诉人以 2019 年上诉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中包含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也采信了。二审需从条款效力角度彻底否定该抗辩。4. 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棘手:上诉人主张有加班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被上诉人作为考勤记录掌握方,一审中拒不提供。二审需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应对法院对加班事实认定的严格标准。 三、代理思路清晰魏书新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聚焦工资违法核心事实、否定虚假证据效力、推翻无效格式条款、精准适用法律改判的代理思路。1. 锁定工资违法事实:提交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清晰证明 2022 年 11 月、12 月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即便扣除个人社保部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发工资结算表,指出其系单方制作、与一审工资表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应采信。2. 否定“自愿放弃”法律效力:从法律规定层面论证,该承诺书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上诉人签订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被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3. 精准适用法律主张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放弃承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4. 主张举证责任分配应对加班费:针对加班费争议,主张考勤记录由被上诉人掌握管理,其一审、二审均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客观梳理举证情况,明确本案核心诉求为经济补偿金,对加班费诉求如实陈述举证短板,确保核心权益不受影响。5. 全面反驳一审错误认定:针对一审法院“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放弃经济补偿金系真实意思表示”等错误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及证据,逐一指出事实与法律适用漏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四、最终胜诉结果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魏书新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1.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2. 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3. 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 34235.91 元。4. 因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5. 一审案件受理费 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成功改判,上诉人的核心诉求——经济补偿金得到全额支持,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被彻底扭转,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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