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达后,一般在病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通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比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然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之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进行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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