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此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整,从入职起算至当下已满足该时长要求。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此情形适用于特定改革或制度推行时,同时满足连续工作十年和距退休不足十年这两个条件。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法定可解除合同情形,再次续订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基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惩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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