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一般是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例如,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告知答辩期限等事项。当事人若认为案件不应由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就需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书面提出管辖异议,说明理由。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表达对管辖问题的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一般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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