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样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而言,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工作满十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只要劳动者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避免用人单位通过频繁签订短期合同来规避长期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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