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杨权法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起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现为该所的合伙人律师。他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曾受邀参加常州交通广播电台《有请大律师》栏目担任嘉宾律师。杨律师在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前,先后任职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审判机关,现担任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主要业务范围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非诉事务、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为众多服务对象代理过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劳务纠纷案件详情2020年4月2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T某(化名)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T某(化名)诉S某(化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16年5月-2017年6月间,T某(化名)因S某(化名)招用至多个项目上从事油漆、刮大白劳务。S某(化名)口头约定每个工为230元,也向T某(化名)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作为平时的生活费。截至2016年底,S某(化名)尚欠T某(化名)劳务费26000元。2017年上半年,T某(化名)向S某(化名)提供劳务共计70.5个工,S某(化名)已预支了1100元生活费。双方因拖欠劳务费一事未能达成一致,T某(化名)于2017年7月1日报警,经民警调解,S某(化名)答应到钱后立即与T某(化名)结算清楚,但此后T某(化名)多次催要无果。案件审理情况本案经诉前调解无效后,于2020年7月8日由武进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T某(化名)提交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通话录音及摘要作为证据。被告S某(化名)辩称,2017年施工的70.5个工是与T某(化名)合伙完成,且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业主扣除相应费用,该部分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庭审后,T某(化名)向法院递交了《常州统计年鉴2018》中建筑业在岗平均工资数据,作为2017年度上半年劳务费的测算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S某(化名)结欠原告T某(化名)2016年度劳务费26000元有电话录音为证,应予认可。对于2017年度的70.5个工的劳务费标准问题,因双方意见不一,原告自愿按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算,结合实际行情,该标准应予认可。2020年9月24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S某(化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化名)劳务费计34528.15元。律师分析与建议杨权法律师分析,建筑业农民工主张劳务报酬困难重重,包工头不具备施工主体资质、农民工苦于缺乏证据等现象屡见不鲜。在本案中,T某(化名)无法寻求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只能主张S某(化名)自身支付劳务报酬。2016年度的劳务费因有通话录音固定,较容易得到支持;而2017年度的劳务费,由于S某(化名)未认可每个工的计算标准,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依照当年同行业在岗平均工资作为计薪标准,虽与T某(化名)陈述情况有差距,但不至于这部分劳务费无法结算。律师建议,鉴于建筑行业部分农民工通过熟人介绍跟着包工头提供劳务,包工头不与农民工签署劳务合同成常态,为避免劳务费损失,双方在用工之前有必要签署书面的劳务合同;在离开工地但无法立刻结算劳务费时,农民工可要求包工头出具欠条并提供身份信息,完善各项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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