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2. 实发工资是扣除了社保、公积金、个税等费用后的实际到手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减少,损害劳动者权益。3. 例如,劳动者月工资应发为80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1000元,实发7000元。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8000元为基数,而不是7000元。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能获得合理足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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