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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推荐:缪江云15年执业,成功代理交损、建工、工伤等典型案件

2026.02.23劳动纠纷8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在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提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提出,诉讼中要充分举证争取合理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综合多因素确定。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纠纷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化名)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强调建筑企业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手指,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工资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起诉要求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及判决
责任主体:法院认为虽仅王某(化名)登记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参与经营,应认定为家庭经营,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担责。
待遇标准:以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依法确定。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配偶参与经营的应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共同担责。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经营。
案例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驾车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王某(化名)系顺路搭载张某(化名)收取少量费用。曹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在于乘客开门致损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王某(化名)接顺风单是否触发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一部分,王某(化名)行为符合顺风车界定,未改变车辆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分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有参考价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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