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