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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工伤及交通事故案,专业服务值得推荐

2026.02.23劳动纠纷5人浏览

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拥有15年执业经验,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还曾先后获得“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一、案例详情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许,原告张某(化名)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鼓楼路与健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沿鼓楼路由北向南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化名)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原告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化名)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伤情及治疗情况
张某(化名)因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肝挫伤、右肾挫伤、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癫痫等。经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23天,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应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残疾;误工期限建议以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营养期限建议以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
(三)争议焦点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
(四)法院判决
判决结果为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000元。
二、案例评析
(一)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
本案中,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鉴定意见。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了因鉴定程序争议导致的诉讼拖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二)责任比例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将次要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40%,而非简单按照30%计算,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三)完全护理依赖的认定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原告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并酌情确认护理期限为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级别。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伤情及伤残程度,合理确定了护理期限,避免了护理期限过长或过短导致的不公平。
三、案例启示
(一)鉴定程序的规范性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单方委托导致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二)责任比例的合理确定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而非简单按照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比例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自身过错程度,以争取合理责任比例。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而非简单按照原告主张金额确定。
缪江云律师办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指引,有助于平衡各方权益,促进交通事故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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