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离婚:若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诉讼离婚: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一审普通程序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二审的审限一般是三个月。如果涉及公告送达、鉴定等特殊情况,审限会相应延长。判决生效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不存在“拿离婚证”的说法,而是以判决书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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