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产继承权,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1. 明确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一般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2. 书面形式:应以书面声明等方式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意愿。声明需由放弃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等信息。比如,可书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号码],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姓名]名下遗产的继承权”。3. 知晓权利:放弃者应清楚知晓自己所享有的继承权利以及放弃行为的法律后果。4. 不可撤销:一旦作出有效放弃表示,通常不得随意撤销。但如有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等方式申请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