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因残疾、重病等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且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像长期照顾被继承人饮食起居、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4.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例如有能力赡养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5.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各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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