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已办理过户的买受人。其他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 若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已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3. 若都未办理过户且未合法占有房屋,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主张房屋所有权。4. 若都未办理过户、未合法占有且未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应对其他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总之,一房多卖时,各买受人依不同情形确定房屋归属,出卖人需对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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