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步骤如下:1. 先确定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2. 计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3. 将超出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4. 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为15万元,某人取得一次性辞退补偿20万元,工作10年。则超出部分5万元,5万元÷10 = 5000元,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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