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主要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