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满即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通常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规定确定,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利于明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而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合理安排后续的赔偿及保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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