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能直接体现分居起始时间和居住地址。2. 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明确约定分居事宜,具有较强证明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留存凭证。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需体现分居相关内容。5. 证人证言:比如双方的朋友、邻居能证明双方实际已分居生活。但证人最好与双方无利害关系,且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6. 录音录像:如有关于分居事实的视听资料,需保证来源合法、内容清晰可辨。证明分居时,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效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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