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如下:1.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 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3. 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4.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需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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