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有需要鉴定等其他复杂情况导致仲裁时间延长的,也会在上述规定的合理延长期限内完成。所以,正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在受理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会有结果,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到六十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仲裁程序进展,按照要求提供证据、参加庭审等,以便仲裁庭能高效、准确地作出裁决,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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