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仲裁一般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权利义务仲裁委有按时裁决的义务,当事人有知晓裁决进度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受理时间起算点,以及复杂案件的延期规定。实务建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仲裁后,可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案件审理进度。若案件超期未裁决,可向仲裁委询问原因,必要时可准备向法院起诉的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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